习近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
南方周末:看了福田法院改革方面的材料后,你的基本评价是什么?陈瑞华:总体感觉算是近年来一个难得的改革。
清人入关后,顺治皇帝也热衷于法律的预防作用,顺治说刑法禁于已然之后,而教谕弥于未然之前。可见,预防社会公众的效果不应过多依靠刑罚恐吓。
有鉴于此,应弱化刑罚的威慑功能,使刑罚回归到其应有的公开公正的文明价位,使生物人在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中不受惊吓而异化。总之,威慑主义刑罚之剑在刺向未然之罪的同时,必然因预防犯罪的维稳重要性威胁到社会公众,这种把国家等同于政府,使政府利益高于社会公众利益的正义倒置理念,是历史残留的国家原始病态。这类身份犯的前提是职务上的便利。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对付一些特殊恶性案件,执法者的潜意识里仍闪现着从重从快的影子,执法者始终认为通过社会公众对特殊案件的关注焦点,如对该案施以从重从快的处罚,可以达到杀一儆百、杀鸡吓猴的预防效果。如西汉时,刘邦以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为由。
可见汉初承袭衰周暴秦时代的刑罚,其手段之残忍。殊不知,受到威吓处于惊恐的社会大众却有可能由假想之敌向真正的敌人过渡。在台湾地区,2000年之前也发生过民选县长被监察院弹劾并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的案例,即嘉义县长李雅景案,其最终结果是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决定申戒1次。
我们看到,改判轻罪的不能复职,应予解职的也不能复职。依刑事确定判决,受徒刑之宣告,在执行中者。二是弹劾程序,由监察院执行。李朝卿属于政务官,《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款排除了这里的当然停职规定对政务官的适用性,所以内政部在第一次停职决定中才会选择适用《地方制度法》之规定。
在涉及贪腐但提前退休的,服刑期间依然可以领取退休金。该案基本法律事实是:李朝卿因涉及多起贪污渎职案件,被台湾地方检察机关羁押。
(3)半俸待遇具有维持基本生活之功能。(3)遭通缉而被撤销的。(10)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5)经刑事判决确定不属于《地方制度法》第79条之解除职务情形的。
尤其是针对政务官,内政部移送监察院并推动弹劾与后续的公务员惩戒程序,显然是希望藉由此案树立台湾地区政务官惩治之案件典范,阻遏政务官贪腐之风,弥补单纯依赖刑事诉讼程序之不足。(8)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者。李朝卿的交保相当于大陆地区的取保候审,其刑事诉讼程序并未终结。第二种是第4条规定的先行停职,属于酌定停职,决定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法院判决犯内乱、外患或贪污罪的。(3)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有期徒刑以上的。
李朝卿在停职期间的一切公职行为在法律上无效,但根据《公务人员俸给法》第21条之规定,得享受本俸一半之待遇。李朝卿停职期间依据《公务人员俸给法》享受半数本俸之待遇。
当然,刑事责任的确定对于行政责任之确定是有法定影响的,但是即使刑事上宣告无罪,行政责任仍可能需要承担。 (本文原载《法治周末》2013年4月11日,发表时有所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李朝卿复职案 反腐败 。这一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行政院长江宜桦也承认这一点。依刑事确定判决,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2)遭刑事羁押而被释放的。内政部此次决定启动监察院程序并继续停职,否决当事人复职申请,意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强化公务员惩戒法律体系的实效与力度。
最终,内政部基于《公务员惩戒法》之规定做出了继续停职的决定。三是公务员惩戒程序,由司法院下设之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执行。
内政部两次做出停职决定。台湾地区区分政务官和事务官。
台湾地区铨叙部官员给出了法律上的理由:(1)停职期间,当事人仍然保有公务员身份,受到公务员法保护。第一种是第3条规定的当然停职,属于法定停职,包括三种情形,即依刑事诉讼程序被通缉或羁押者。
(5)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者,但因缓刑而付保护管束者,不在此限。台湾地区一度自豪于其民主成就,但陈水扁以下蓝绿双方贪腐频出,引发当局自我反思,在惩贪决心与力度方面也有所加强。针对此种弊端,铨叙部已向立法院提交《公务人员退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以图弥补。由此可见,停职只是一种辅助措施,复职原理在于停职所针对的违法失职情形经法律程序而获消除。
(9)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其中,刑事诉讼程序和弹劾程序并行发生,但公务员惩戒程序应置于弹劾程序之后。
李朝卿现正处于刑事诉讼程序和监察院弹劾程序之中,二者并行不悖,分别指向公务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此种决定并非公务员惩戒决定,而是一种配合其他法律程序的辅助措施,目的在于排除当事人公职影响对案件处理的扭曲效应。
由于李朝卿的党籍身份以及台湾整体上的贪腐形势和惩贪需求,此案之进展必要还会牵涉岛内各方神经。3月27日李朝卿依《地方制度法》向内政部申请复职。
该法规定了两种停职类型。内政部正是依据此种自由裁量权做出了第二次停职决定,主要依据该法第2条第2款之情节重大理由和第19条之程序规定。(4)依法参选再次当选原职的。在南投法院裁定准予保释后,李朝卿依据《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2款之规定申请复职。
近日,我国台湾地区国民党籍南投县长李朝卿复职案引发岛内关注。如果允许复职,则其刑事诉讼程序可能遭受不利影响,而且也将给岛内批评人士以攻击理由。
从行政责任来看,如果监察院调查完毕后决定弹劾并移交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则李朝卿将面临撤职和申诫两种行政处分,从其多起贪污渎职案件来看,撤职的可能性较大在内政部移送之前,已有监察委员调查李朝卿相关问题,此次移送可并案处理,并可能引发弹劾程序。
我们看到,改判轻罪的不能复职,应予解职的也不能复职。但如果监察院调查之后认为证据不足,不予启动弹劾,或者在弹劾程序中没有作出一致决定并移送,则公务员惩戒程序便不再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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